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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扎实做好

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森工集团: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促进森林资源恢复和培育,保护天然林资源,建设生态安全屏障,我局决定全面停止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商业性采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全面停止木材商业性采伐。内蒙古、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公司从201541日起全面停止木材商业性采伐(吉林森工集团红石林业局暂不停伐)。下属各林业局第一季度的采伐量、出材量一律不得超过2015年采伐蓄积、木材产量的70%。对超出70%的伐区设计和采伐申请,一律不得审批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严格伐区设计审批管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伐区设计质量要严格审核,对不合格的伐区设计一律不得审批发证、不得补充申报,其所涉及的采伐量、出材量要从70%的采伐蓄积、木材产量中予以扣减。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由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于2015415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三、严格伐区采伐作业。要健全伐区作业质量监管机制,确保采伐作业严格按照伐区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严禁越界采伐、超量采伐、串树种采伐和改变采伐方式。要切实加大伐区作业监管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作业伐区,要收回已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终止采伐。要切实加强对伐区作业的验收管理,做到作业一块、验收一块,对不合格的伐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严格木材运输销售监管。各森工集团所属林业局要全面清理库存木材,严格区分2015年第一季度生产的木材,提出木材运输计划报森工集团的主管部门核定。木材运输证要核发一笔、注销一笔,核发总量不得超过林业局上报的木材运输总量。运输证核发结果要于2015年底前报我局备案。对违规发放木材运输证的,要依法追究核发证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森林抚育经营管理。为确保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切实做到挺得下、稳得住、不反弹,各林业局的森林经营活动,一律不得生产规格材。要坚决杜绝以抚育为名、行取材之实行为的发生。

六、严格违法违规采伐责任追究。要高度重视停止商业性采伐工作,切实加强对伐区设计、采伐作业、木材运输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全面停伐顺利推进。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相关领导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度,实行严格的、分级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有针对性地采取驻点巡查等措施,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向我局报告。要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不发生乱砍滥伐。

我局将对2015年一季度采伐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违法违规采伐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岭南8个林业局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大兴安岭山脉范围内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102个国有林场,以及吉林省4个森林经营局,按上述要求一并停止商业性采伐。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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