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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全体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纪委全体会议工作,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公司纪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集体领导作用,提高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延边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及《延边林管局 长白山森工集团纪委全体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州委、纪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做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全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4.坚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条例,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范围

    公司纪委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州委、州纪委(州监委)、林管局党委、林管局纪委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讨论决定公司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项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及重要部署。

3.讨论决定查处重大案件立案、结案处理、申诉复议等问题。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审定公司纪检监察干部的推荐、提名及任免等事项。

    5.讨论需报请林管局纪委和公司党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6.讨论决定以公司纪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文件和公司纪委领导同志代表公司纪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议以公司纪委名义上报林管局纪委、公司党委的重要文电。

    7.负责召开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公司党委会议报告工作。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8.研究决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1.全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需全委会决定的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书记确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出席会议人员:委员会全体成员。

    3.全委会议事决策一般不搞临时动议。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重要议题的汇报材料应在会前送委员阅知;特殊原因不能提前送达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4.全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事先要进行充分酝酿。对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会前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议题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提交单位应事先同有关方面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对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单位在汇报件中要如实说明情况。

    5.全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6.全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相关委员要参加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关于重大决策的方案,应广泛调研,充分论证。

    7.全委会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委会在讨论议题时,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书记集中作出决定。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全委会形成的决定,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全委会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8.全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委员本人应回避。

    9.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根据讨论事项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10.每次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综合室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全委会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11.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要求留在会场的材料带出会场。

    12.对重大突发案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委会时,书记、副书记或委员两人以上协商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全委会报告。

    四、全委会决策的执行

    1.全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书记专题会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2.全委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全委会上复议。

    3.全委会所通过的决定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

本规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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