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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切实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原则

建立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的目的。

二、适用情形

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两个责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或函询,提出诫勉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或函询:

      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应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2.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3.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三、适用方式

诫勉谈话一般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书记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函询一般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出。

四、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

1.针对反映的问题,提出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或函询对象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根据掌握的事实,针对被谈话人的陈述或函复情况,对被谈话人和函询对象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或函询对象对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适用要求

1.诫勉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委存档;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3.被谈话人或函询对象要实事求是的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4.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5.要对诫勉谈话或函询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改正不明显的或者没有改正的、甚至是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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