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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2012年森林防火命令

    2011年入秋以来,持续少雨雪,气候干旱异常。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和社会稳定,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2012年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31日为高火险期。
    二、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认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坚持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乡(镇)长等“七长”负责制,确定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目标,逐级签订责任状。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林权所有人要承担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十户联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问责制,并制定监督检查办法。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基层组织要严格管理森林防火区农事用火。森林高火险期,严禁林区内一切野外用火。未经法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或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和倾倒燃烧物等涉火活动。对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给予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林业公、检、法机关要快速查处、依法审理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违章用火、故意纵火和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林区入山管理。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配备人员进行火情监测和巡查,并在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截留火种和防火安全教育。长白山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旅游景区要实行区域禁火,对游客进行防火安全监护。
    五、强化预警响应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在森林防火期内联合开展火险预报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林场及林区乡(镇)要及时修订预警响应预案,所属的村、组等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全力预防森林火灾。
    六、提高火灾处置能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加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和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在森林防火期内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并强化技能培训,定期进行演练。遇有火情,各类扑火力量要严格按应急预案快速出击。严禁动用未经训练人员直接扑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防止扑火人员伤亡事故。驻林区部队及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执行扑火任务。
    七、完善联动联防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应急联动制度,按照部门分工,全力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遇有紧急火情,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快速进入岗位,履行紧急支援、资源保障、后勤服务等职责,形成合力救灾的运行机制。林区毗邻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制定联防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响应预案、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八、严格应急值守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准确处置、报告火情。各类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擅离岗位、迟报瞒报火情的单位、人员及负有责任的领导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命令由各基层林场、林业工作站、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村民基层组织负责人向公众宣读,并广为宣传。
   

    特此命令。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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