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林业集团公司关于收缴木材效益
流失补偿金的若干规定
为了落实2003年全州林业工作会议局长报告提出的工作任务,堵塞木材生产过程中效益流失的漏洞,充分调动集团内各级生产管理作业人员效益管理的积极性,使有限的木材资源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木材生产效益监察制度。
集团公司对所属森工企业木材生产过程实行效益监控,对造成效益流失的企业除通报批评外,其流失的效益由集团公司按补偿金的形式予以收缴。
二、监察内容及具体处罚标准:
1、伐木或造材时发生的劈裂、抽心、锯伤
以木材完好时的价值与劈裂、抽心、锯伤后的价值差作为损失金额。
2、造材时发生的锯口偏斜、超长短尺
锯口偏斜允许公差:检尺径30cm以下的原木,偏斜长度不准超过检尺径的10%;检尺径30-60cm的,偏斜长度不准超过3cm;检尺径60cm以上的,偏斜长度不准超过5cm。
材长公差执行国家标准,但出口原木的正公差允许10cm。
超过上述公差标准5cm以内的,按该原木实际价值的10%确定损失金额;超过5cm的,按该原木实际价值的30%确定损失金额。
3、量材设计不合理
不合理量材设计造成的原木,其损失金额为经改锯后价值增加的部分。
4、季节线木材困山
季节线木材因困山降质降等造成效益损失的,以其实际价值的20%确定为损失金额。
5、伐区剩余物丢弃
丢弃材长1m、小头直径4cm以上的木材,按其实际价值计算损失金额。(珲春检查标准另定)
6、准备作业使用珍贵树材种
使用柞木、水曲柳、椴木、红松等优质树材种作为准备作业材料的,木材实际价值即为损失金额。
7、伐区内应伐未伐
在严格执行国家林业政策法规和设计文件的前提下,设计已经挂号但未采伐的材质优良的柞木、水曲柳、椴木,以其实际价值确定损失金额。
上列各项的价值均按各企业现行木材价格计算,但是其价格低于集团公司规定的最低售价的,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三、检查范围及方法
集团公司在每年一、四季度各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四个林场和一个贮木场。其中,林场检查范围:正在集材的小班两个,正在造材的小班两个,伐后清理结束的小班(面积在3公顷以上)两个,原木楞场两个,季节线两条(长度在100米以上),暂设两处;贮木场检查范围:上段原木到材汽运20车或森运一列,所有次薪材楞场,隶属于贮木场管辖的原木加工厂(检其所有原料楞场)。
在三大行检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效益流失现象均执行此文件。
对于弄虚作假、敷衍搪塞检查的企业,检查组可随机追加受检现场。
四、补偿金收缴
补偿金额的确定:所有环节的损失累计数额即为应缴付的补偿金额。
补偿金收缴程序:补偿金额确定后,由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出具木材效益流失补偿金收缴单,一式四份,受检企业两份,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一份,集团公司财务部一份。
补偿金由集团财务部从所属森工企业的上缴款中追加扣缴,每半年结清一次。上缴的补偿款项在各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各企业对造成效益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五、奖励
集团公司收缴补偿金后,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奖励给在木材生产效益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主管生产副局长、生产处长、生产处主管副处长及局场两级具体工作人员)。
奖励额度由总裁办公会议确定。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