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检疫岗位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植物(苗木、种子)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建立无检疫对象种苗繁殖基地。
三、依法实施调运检疫,签发省内、省外调运检疫证书,做好调运检疫登记及签证工作。
四、搞好疫情调查和普查工作,对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及趋势,准确、及时地发布预测预报,提出防治方法和措施,建立测报档案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传入或传出。
五、整理产地、调运检疫资料,建立检疫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