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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头林业局关于制定下发《林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局属各林场及有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指导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吉林法【2010】13号文件精神。鉴于当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反馈意见,为更好地发挥《指导意见》在林业执法中的指导作用,我局制定了《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将大石头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下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附件:大石头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大石头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及《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指导意见》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林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一、关于实施森林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的,处盗伐林木价值1-3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3立方米不足0.4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不足15株,处盗伐林木价值2-4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4立方米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5株不足2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5倍罚款。
    2.对《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不足5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2-7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不足10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10倍的罚款。
    3.对《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株以下的,处滥伐林木价值1-2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30株不足5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4.对《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不足4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不足1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1-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4立方米不足7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不足3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4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7立方米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300株不足5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5.对《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和《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树2-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5倍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没平方米2-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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