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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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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森林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3倍罚款。                 
    8.对《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 
    9.对《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

   10.对《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30%的罚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11.根据《条例》第四十六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二、关于实施野生动植物管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对《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10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轻微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3倍的罚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较轻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5倍的罚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较重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8倍的罚款。
非法捕杀国农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的不大,或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收猎获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1000-8000元罚款。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关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猎捕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4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6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400元罚款。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得,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4倍的罚款;对没有猎获物的,处以400-800元罚款。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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