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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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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800元的罚款。
   11、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和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800元罚款。
   12、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记过予以没收,并可处8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四、关于实施荒漠化管理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果较轻的,处以每公顷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果较重的,处以每公顷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以下各种行为,由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用途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做、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各种行为:(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用途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元-800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活动的,情节较轻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关于本裁量标准的说明
    1、本意见没有覆盖的违法行为,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2、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两个处罚标准的,应以适用从重处罚标准为主,同时考虑当事人具有的从轻情节。
    3、此行政处罚标准适用于大石头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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