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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属于初次违法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4倍的罚款。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属于再次违法的,处以实物价值4-8倍的罚款。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属于多次违法的,处以实物价值2-10倍的罚款。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未取得养殖许可证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标本采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对《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8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有猎获物的,属于初次违法的,处以2-4倍罚款;属于再次违法的,处以4-6倍罚款;属于多次违法的,处以6-8倍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情节轻微的,处以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00-7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700-800元罚款。
   1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列入国家II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4-7倍罚款;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列入国家I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5-9倍罚款。
   1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出售、收购国家II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5-7倍的罚款;出售、收购列入国家I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处以违法所得7-9倍罚款。
   1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情节较轻,后果较小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情节较轻,有一定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情节严重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证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标本采集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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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实施林木种子种苗管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2-6倍罚款,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4-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法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情节较轻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情节较轻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情节较轻的,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1-2倍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情节较重的,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2-3倍的罚款。
    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关于“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数量较小的,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1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数量较大的,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1-2倍的罚款。
    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实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情节较轻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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